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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解读
来源:   2007-05-15

关于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以下简称《首问负责制度》,是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机关和广大干部要全面、准确把握《首问负责制度》的内涵、特征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从而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机关服务质量。

    一、《首问负责制度》的涵义

    (一)《首问负责制度》的基本概念

    《首问负责制度》第二条规定: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这一规定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要实行首问负责。二是由行政机关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责任人来执行首问负责。三是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二)《首问负责制度》的特征

    《首问负责制度》有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首问负责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事项的义务行为以及对违反规范后如何处理的规则,对各级行政机关都具有约束力。

首问负责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办理事项要做到有人负责,并且负责到底。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首问负责制度》是一项责权利相结合的调控机制。在《首问负责制度》引进了利益机制,将机关工作人员的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机关工作人员从根本上关注办事效率和质量。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事项是行使权力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符合某种行政规程,不乱作为也不失职,办事人员的利益就不会因此受到损失,相反,如果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处,从而失去某种权益和好处。这是一种有效的内在调整、自我监督的机制。

    3、《首问负责制度》是一项便民服务的具体措施。我们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民、利民、便民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充分体现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政为民。

    (三)实施《首问负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首问负责制度》,对强化机关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第一,实施《首问负责制度》,可以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各级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把服务与责任联系起来,促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不改进服务态度,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真正把执政为民落到实处。

    第二,实施《首问负责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实施《首问负责制度》,把行为与后果联系起来,从而促使机关工作人员更加关注后果,不得不改变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实施《首问负责制度》,可以促进优化发展环境。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可以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为外来投资者开辟了办事的 “绿色通道”,从而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第四,实施《首问负责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和服务能力。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要求首问责任人熟悉业务、精通技能,否则就必须换岗。这样,就会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地加强学习,增强服务能力。

    二、《首问负责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

    《首问负责制度》对首问负责制度的适用范围、机关服务窗口及其职责、首问责任人及其办理事项的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规范,整个制度共分十三条,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首问负责制度》第三条明确规定:“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自治区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规定,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意思:第一,《首问负责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因为,为广大群众和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主要是行政机关。第二,其他机关要参照执行。因为,其他机关办理事项同样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但由于其他机关办理事项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因而只能规定参照执行。第三,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首问负责制度》。因为信访事项较为特殊,其办理的程序和要求,《信访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不宜再用《首问负责制度》加以规范。

    (二)机关服务窗口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外省区市以及区内一些地方的经验,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必须要有一个服务平台,就是设立机关服务窗口。如果没有服务窗口,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是很困难的。比如,有人到机关申请办理事项,遇到机关的一位工作人员,而申请办事的事项又不是该工作人员的职责,要他负责就很难办,因为他要负责办理,那肯定是越权。所以必须要设立服务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因此,《首问负责制度》第四条规定“各级机关应当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以政务服务中心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尚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服务窗口,除经本级政府批准外应当设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比较少的政府部门可以联合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机关服务窗口的好处:一方面使机关有效地贯彻《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事项的规定,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带动了机关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内设机构的职能设置,符合机构改革的精神。

    (三)机关服务窗口的职责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许多地方和部门都设立了审批办证大厅,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普遍存在“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审批办证大厅的职责不明,许多事因职责不明或者没有授权,只能“挂号”而不能“看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问负责制度》第五条对机关服务窗口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一是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三是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四是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五是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六是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七是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根据上述规定的职责,机关服务窗口与机关信访接待室、收发室是有区别的,不得将信访接待室、收发室作为机关服务窗口,也不得将机关服务窗口作为信访接待室、收发室。

    (四)首问责任人

    《首间负责制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机关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首问责任人有特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和素质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不能搞简单推定,谁首位接待谁就是首问责任人。二是考虑到服务窗口接待有时较忙,接待工作人员应付不过来,还必须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帮忙,实行专人负责,以保障首问负责制度的落实。

    《首问负责制度》对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要求作出了负责到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第、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上。所谓负责到底,主要有:一是对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并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二是根据机关首长的授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三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给予指导帮助,是否给予指导帮助,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四是对受理的事项不能当场办理的,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告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五是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受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的有关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六是对把握不准的事宜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及时请示领导。

    (五)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和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

    为了防止首问责任人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损害行政管理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一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机关不能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乱告状,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首问负责制度》规定了在办理事项过程中,首问责任人要履行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和《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的工作职责。

    《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要求填写以下内容:一是收件编号、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二是填写收到申请日期。无论当日受理与否都必须填写。当日不受理的,填写收到申请日期后,还要填写延期受理原因,以防止无故不受理。三是收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填写受理日期和承诺办结取件时间,注明所收到的材料名称、份数等。四是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需要完善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需要补正的材料目录,做到一次性告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待补正后再填写受理日期和承诺办结取件日期。五是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当填写上述程序所需的时间,告知申请人。六是收件回执要求为三联,一联交由申请人,一联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一联机关留存,以便于监督检查。七是首问责任人和申请人均要签字认可,以示负责。《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要求填写以下内容:一是收件编号、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二是承诺办结取件日期和申请人实际取件日期。三是实行取件日期超过承诺办结取件日期的,应填写超过承诺日期取件原因。四是首问责任人和申请人均要签字认可,以示负责。五是取件登记表要求为三联,一联交由申请人,一联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一联机关留存,以便于监督检查。

    (六)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度》除了规定首问责任人的职责外,还对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对落实首问负责制度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1、机关的责任。《首问负责制度》第四条规定 “各级机关应当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应当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

    2、机关首长的责任。《首问负责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3、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首问负责制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三、实施《首问负责制度》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制定《首问负责制度》的实施办法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首问负责制度》的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切实加强对首问负责制度落实工作的领导。要抓好《首问负责制度》的学习培训,帮助机关工作人员领会和掌握《首问负责制度》的基本内涵和要求,要组织制定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把各项要求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二)各级机关要设立服务窗口,配好首问责任人

    各机关各单位必须设立机关服务窗口,《首问负责制度》规定,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落实。机关服务窗口不能摆花架子,走形式,必须能够办事,能够负责到底。因此,必须明确窗口的职能和岗位责任,并向群众公开岗位职责和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印制必要的办事指南、程序图表、宣传小册子,让群众一目了然,懂得操作,简便易行。必须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过硬、服务意识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机关干部到服务窗口工作。对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窗口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撤换。机关首长要赋予首问责任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权限,使首问责任人有权有责,自觉地履行好所承担的岗位职责,

    (三)加强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落实首问负责制情况的督促检查,努力规范和完善投诉处理、效能告诫、诫勉教育、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在督促检查工作上,既要开展明查,也要布置暗访;既要组织开展常规性的检查,也要进行突击性的检查,特别对首问负责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跟踪督查;及时进行处理,严格问责。

    (四)严格责任考核,奖优惩劣

    要把机关落实《首问负责制度》的情况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结合起来,对落实《首问负责制度》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后进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同时把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格兑现奖惩。

二、关于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以下简称《限时办结制度》),是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机关和广大干部要认真掌握《限时办结制度》的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必将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间,内涵、特征、要求,切实贯彻落实《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的涵义

    (一)《限时办结制度》的基本概念

    《限时办结制度》第二条规定:“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答复的制度。”这一规定包涵着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办理时限。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或者答复。三是行政机关办理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

    (二)《限时办结制度》的特征

    《限时办结制度》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限时办结制度》是要求行政机关按承诺时限办结事项的行为规范。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要求,规范办理事项的行政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限时办结制度》是对权力的一种约束机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事项,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受约束的。如果办理事项的权力没有约束,就会造成不作为或乱作为。《限时办结制度》要求机关办理事项必须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这是对办理事项权力的有力约束。

    第三,《限时办结制度》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的一种公开承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事项,要求必须规定办理时限,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承诺办结时间,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限时办结制度》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事项,不仅要求限时办结,提高效率,而且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办事,不得因为提速而违反或者降低执法标准乱作为。

    (三)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是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我区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办结制度》规定,对属于本机关、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办结或者答复的时限,并保证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答复,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结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样,就会促使机关工作人员努力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流程,从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可以促进机关的信用建设。不讲诚信的机关必定是没有效能的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对办理事项承诺办结或者答复的时限,可以培育“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行政风尚,促使各级机关信守承诺,做到言出必行,行必见效,当讲诚信的表率。

    第三,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可以从源头遏制行政腐败的滋生。由于许多事项的办理时限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往往由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态度决定,这就给机关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了使申办事项尽快获得批准,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贿、送礼。审批成了腐败的重要滋生源。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理时限,实施“阳光”审批,可以彻底改变办理事项的时间长短由机关工作人员态度决定的状况,有效地遏制行政腐败的滋生。

    二、《限时办结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

    《限时办结制度》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承诺办理时限原则、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的编制,限时办结的时限计算、延期办理、超期办结的情形及行政责任、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整个制度共二十条,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限时办结制度》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自治区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第一,《限时办结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因为,限时办结主要是针对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而办理这些事项的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第二,其他机关要参照执行。因为,其他机关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也需要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因而也同样要求办理事项执行限时办结。但由于其他机关办理的事项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因而只能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第三,信访事项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限时办结制度》。因为信访事项较为特殊,其办理的程序和时限,《信访条例》已有明确的规定。

    (二)承诺办理时限的原则

    《限时办结制度》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第七条规定:“政府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因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这些规定是对行政机关承诺办理时限的原则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项:一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做到办理时限明确。二是政府部门所承诺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必须是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时限,不能由政府部门自己决定。三是所办事项有法定时限规定的,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法定时限。一般来说,法定时限的规定,在立法时已充分考虑与各种不同情况相适应,普遍留有余地。在法定时限内提速是可行的,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四是所办事项没有法定时限规定的,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所谓合理,就是要考虑到所办事项的复杂性、行政机关机构与人员配置的实际情况、区分各种不同的状况,逐项规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时限,不搞一刀切。办理简单的事项,其办理时限不能多于办理复杂的时限,只要条件具备,办理事项的时限应当越短越好。

    (三)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的编制

    目前,行政机关普遍存在办理事项特别是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限过长的问题,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部门之间、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办理事项流程不清楚,时限不明确。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严格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限时办结制度》第六、第七、第八条对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的编制及其程序要求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事项的牵头部门,编制《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的办理时限。三是政府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四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政府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五是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要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四)限时办结的时限计算

    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便于人民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限时办结制度》第九、第十、第十三、第十七条对限时办结的时限计算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规定:一是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这里所指的“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二是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三是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次日起计算。四是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五是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六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七是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书中注明。

    (五)延期办理

    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在承诺的时限内无法办结,《限A时办结制度》规定了延期办理。第十一条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本级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延期办理必须符合以下三点要求:一是延期办理的理由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所谓特殊情况,是指行政机关自身责任以外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属于行政机关自身责任的不属于特殊情况。二是必须经过批准,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在承诺时限届满前提出,并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级政府服务窗口审批。这里值得提出的是,自治区决定把部门负责人的延期办理审批权集中到本级政府服务窗口,是为了避免部门本位主义,提高整体行政效能。三是延长时限应当短于该事项承诺办结的时限,并且以一次为宜,不能久拖不决。

    (六)超时办结及其行政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对超时办结的情形及其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属于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一是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二是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三是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四是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上级机关对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超期办结的实行默许或者同意。但对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没有规定超期办结视为默许或者同意。因为,从实施行政审批特别是行政许可的目的看,是需要严格管理的,对申请人的条件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决定。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默许虽然对申请人有利,但可能对第三人和公共利益造成危险,同时,由此被许可人可能还面临法律关系不稳定的不利后果。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等途径来解决。由于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不作为,依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限时办结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了“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保障《限时办结制度》的有效施行,《限时办结制度》突出了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规定了五项措施:一是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不仅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而且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不力或者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监察机构、人事机构负责所在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级政府检查的重点,由本级监察机关监督到单位、到岗位。四是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是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

    三、实施 《限时办结制度》需要做好的几项具体工作

    (一)认真抓好《限时办结制度》的学习培训

    《限时办结制度》是一个新的制度,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是行政机关的自我革命,必须会限制权力、触动利益、加重责任,因而必将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手段、体制、机制方面的阻力。因此,贯彻执行《限时办结制度》,首先要抓好学习培训,解决好认识问题,特别是解决好领导干部的认识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限时办结制度》,要把学习《限时办结制度》作为今年学习业务的重要一课来安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培训班,为各部门培训好辅导员。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个机关工作人员都懂得《限时办结制度》的主要内容,懂得贯彻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重大意义,懂得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行政责任,从而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同时要努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机关办理事项的岗位必须选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不懂业务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当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仍不合格的必须换岗。

    (二)抓紧编制本机关办理事项的流程时限

    根据《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今年六月底前,要完成编制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并向社会公布。为此,我们要抓紧做好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的编制工作。对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的编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是做好两件事:一是把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分列出来,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逐项确定该事项的牵头部门,编制《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规定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各部门的办理时限。二是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严格把关,确保部门办事事项高效便民。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三件事:一是按照清理后保留的办理事项,逐项编制《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事项的办理机构、办理流程、责任岗位和办理时限,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办理的事项,其办理流程时限,政府主管部门要统一编制。二是及时将本部门编制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上报时要附上确定办理事项时限的依据。三是要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在本部门机关服务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印制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所需的材料及附表

    按照《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需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一些材料,工作需要填写一些附表,向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有二项:一是办理事项申请表示范文本;二是办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工作需要附表有四个:一是《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二是《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三是《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四是《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对上述材料及附表,《限时办结制度》作出了规定要求,对附表还附有样式。有办理事项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制作好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材料及附表,原来已制有的,应当对照《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调整完善,重新制作,保证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对所办事项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办结时限。并保证在机关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所办事项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都要保证限时完成,缺一不可。因此,各部门之间、机关服务窗口与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各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各岗位之间都要加强协调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起协调机制、定期交流通报情况。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机关服务窗口,要认真履行协调和督办的职责,办理事项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责任做好牵头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对个别岗位可能发生延误的,机关服务窗口或者牵头单位要实行预警、督办。各单位、各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以大局为重,以群众利益为重,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五)加强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保障《限时办结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并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确定一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级政府监督检查的重点,由本级监察机关监督到单位、到岗位。三是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四是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完善效能投诉管理机制,努力做到投诉有门、办理有效、有诉必查,查明必处。

三、关于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行政效能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责任追究制度则是这三项制度的重要保障。各级机关和广大干部要认真了解、掌握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特征、要求及精神实质,更好地推进全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涵义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概念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规定:“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自己有意识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责任追究制度把意志、行为与后果联系起来,从而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后果的关注,在履行职责办理事项时不得不考虑质量与效率,从而加倍努力提高办事质量与效率,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归责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过去强调的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现在这一制度的定义中没有使用“过错”两字,主要是基于过错是给予个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不是作为制度的因素。因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责任,不是有故意时才承担责任。同时,对行政机关而言,既无法确定主观过错形成,也无法确定有无故意。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特征

    第一,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是监督行政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它不是救济制度,也不是执行制度,而是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既有同体监督,又有异体监督。一个机关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既要监督本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又要接受上级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利益调整机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事项是行使权力的过程。如果行政行为符合规范,既不越权,也不失职,则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失,还会从中得到奖励或回报;反之,如果不作为或乱作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惩处而失去某种利益或好处。

    第三,责任追究制度是客观的强制机制。这是一种外力的客观强制,这种外力强制在责任实现的时候,就会变成精神的痛苦或利益的损失。这种外力的强制始终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力,时时警示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而产生良好的效果。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一,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承担责任的具体单位、责任追究的具体种类、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机构、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机关首长问责制,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首先要追究该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效能投诉工作网络和机制,开展综合监察和专项监察,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解决影响转变干部作风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坚决查处涉及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的案件,加强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责任追究情况要与绩效考评挂钩。典型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保障。制度建设带有总体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制度体系。要以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难以体现其价值。要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是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以责任追究制度的严格实行,不断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推动干部作风的转变;要以对行政审批方面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地追究,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加大对机关工作中存在的“越位”、“错位”、“缺位”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推动机关行政行为的规范;以责任追究制度的严格实行,推动政务公开的实施,推动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行政效能制度体系的建设,推动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总之,只有把责任追究制度融入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及时发现问题,纠偏补漏,督促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才能有效促进机关管理活动更加规范、有序、高效、便民。

    第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不仅是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制止、纠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中央、自治区的重大决策,排除干扰和阻力,保证政令畅通。同时,揭露和处理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使监督关口前移,堵塞漏洞,从根本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自治区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而重中之重又是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中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因此,实行责任追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其次,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对其他机关也同样要求。因其他机关办理的事项不同,适用法律规范也不同,对《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只是参照执行。因此,对责任追究制度也是参照执行。

    (二)实行行政责任追究要坚持的原则

    第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区分情况,综合考虑,妥善处理,在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二,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立足于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督,严格事后评价和处理,发现错误或失误后及时纠正,构成违纪的,予以追究,并注意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及行政监督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采取源头治理的有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第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基础,以惩处为保障,既要严格问责,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又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责任追究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三)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一,行政处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告诫、调离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行政处理是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第二,行政处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理。

    第三,上述两种形式相辅相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应视情形而定。

    (四)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

    第一,政府及其负责人。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对在本地区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所分管的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同时,贯彻实施《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工作不力,以及出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要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一是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二是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没有发挥作用;三是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四是没有确定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五是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六是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七是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其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政府部门贯彻实施《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工作不力,以及出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一是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二是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三是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四是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五是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而导致延误办理;六是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七是本部门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八是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不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力从事审批、收费;九是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照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十是应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十一是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对牵头部门不配合造成延误审批;十二是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三,部门内设机构及承办人。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有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二是在服务窗口值班擅自离岗;三是应当场办理故意不当场办理;四是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五是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六是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七是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八是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九是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十是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十一是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五)行政责任追究的执行主体

    第一,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本级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六)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

    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对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作了以下规定:“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处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七)从轻、减轻、免于处理和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是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二是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三是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份损失;四是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是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二是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三是干扰、阻挠追究行政责任调查;四是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五是其他应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三、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是推进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加强对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要深入机关效能建设全过程,抓住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开展行政效能综合监察和专项监察。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选项立项。通过分析研究群众投诉、信息综合、专题调研等,确定年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项目,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确定工作项目,要注意整体性与阶段性的统一,确保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逐步向总体目标推进。

    二是报请审批。属于监察机关自办、主办和督办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属于协办项目,由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机关)联合审批;派驻(派出)机构的立项,由驻在部门审批并报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备案;重大项目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三是制定方案。明确监察项目的组织领导、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监察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等。

    四是实施检查。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询问、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定文书的形式,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加强跟踪落实。

    五是监察报告。对重大监察项目的监察结果,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要加强对列入政府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的监督检查。每个月要检查一次,每三个月要向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要实行全程监督。要积极开展电子监督试点,提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效率。

    监督检查具体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督促各部门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设立服务窗口是这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新亮点,是落实便民利民思想的新举措,是实施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着力点,是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要督促各部门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服务窗口要有办公场所,并在办公场所公开经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办理条件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纪律性,并实行挂牌服务;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对限时办结制已规定了七项工作职责要加以完善;机关首长对服务窗口要科学合理授权,这是衡量服务窗口是否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志。同时,要对服务窗口进行日常监督。要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人员执行组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人员办理事项时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人员填写有关表格和出具回执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立卷归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报送办理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2、督促各部门(含二层机构)编制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按规定报政府审核批准。经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要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编制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目的是促进机关实行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要督促各部门优化流程,能并连审批的,尽量并连审批;不能并连审批的,也要尽量减少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部门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要告知前来办事的人员。

    3、督促各部门结合部门特点和具体办理事项制定有关表格,并在审批过程中认真填写。主要有六种表格:一是《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由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当场进行登记,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二是《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附表2),事项办结后填写;三是《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3),由审批部门编制并上报审核,经政府批准后,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四是《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4),办理事项涉及本级两个以上部门时编制;五是《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5),办理事项在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转办交接时填写;六是《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附表6),办理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限时填写。这些表格既是审批部门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监察机关(机构)追究行政责任的重要依据。

    4、要加强对责任岗位的监督检查。一是监督检查承办人和机构负责人办理事项的时限;二是监督检查办理事项的质量;三是监督检查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

    5、要加强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是监督检查政府及部门首长、分管负责人办理事项的时限;二是监督检查办理事项的质量;三是监督检查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四是对报送办理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五是对其他情况进行的监督。

    6、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电子监察,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实行全程监督,规范运行,使政务服务中心不仅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也成为服务示范的窗口。

    (三)认真受理行政效能投诉

    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切实做好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原则上由人事机构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努力做到投诉有门、办理有效、有诉必查、查明必处。要把受理行政效能投诉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逐步形成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网络。行政效能投诉机构要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和电话,并在服务窗口和网上向社会公布;要落实接待群众投诉举报的场所,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重点要放在与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以及发展民营经济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和执法管理部门,以及行政审批中的不规范行为、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工作作风等方面上。要严格按照信访举报程序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分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要整合信访资源,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投诉。要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提高办理质量、效率和办结率。对经调查属实的投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或解决。要加强对行政效能投诉的综合分析,针对监察对象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要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认真核实新闻媒体反映的重大问题并依纪依法做出处理。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虽然不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目的,但责任追究是教育干部的苦口良药,是推进作风效能建设的有力武器,是提高监察机关威慑力的重要法宝。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力度,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坚决追究违反有关制度,破坏投资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营造干部作风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浓厚气氛。要加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需要立案调查的,严格按案件检查的规定程序办理。要公开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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