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城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城区各纪(工)委: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城区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南宁市西乡塘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5年7月19日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类型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二、谈话对象
(一)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的对象为: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同级党委管理的新任职领导干部。
(三)提醒谈话的对象为:群众信访举报和在各项检查考核工作中发现有一般性不廉洁问题需要向组织说明情况的,以及不如实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的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四)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在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中,有违纪问题但具备可不追究纪律处分情节的、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处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责任追究但可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民主测评中较差票30%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下一级党组织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该部门、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该部门、该系统、该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该部门、该系统、该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情况。
4、了解掌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的情况。
5、研究分析该部门、该系统、该单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它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提出必须遵守的有关纪律及其他需要强调的问题。
(三)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根据群众信访反映和在各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不廉洁的问题,不如实向各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问题等,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督促自查自纠。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反省,限期改正,并要求写出检查报告改正情况,同时要求其就廉洁从政作出承诺。
四、谈话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与镇、街道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城区纪委书记进行;与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镇、街道纪(工)委书记进行;与城区、镇(街道)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谈话,一般由城区、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也可委托常委(委员)进行;与城区党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城区纪委副书记、常委进行,也可委托纪委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与镇、街道党(工)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的谈话,一般由镇、街道纪(工)委副书记、委员进行。
(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名单由各级纪委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纪委书记审定。纪委书记、副书记每年应至少与2个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名单及实施由纪委承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书记审定。
提醒谈话名单由纪委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分管副书记审定。
诫勉谈话名单由纪委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纪委书记审定。认为需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管辖的对象实施诫勉谈话的,可由上级纪委直接进行,也可要求下一级纪委进行。
(三)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前,纪委要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与其交换意见(有保密、回避要求的除外)。谈话中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或变相泄露反映情况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时应作好谈话记录,谈话对象签名后归入本人廉政档案。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对象应在谈话后的10天内,向纪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纪委对被谈话人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四)党风廉政建设谈话由各纪委承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纪委书记主持的谈话由承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门负责安排;分管副书记、常委主持的谈话,由有关业务部门安排。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统一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六、对在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任职的非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